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陈*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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