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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等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石某某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石某某诉称,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石某某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石某某长期患有精神病,需要人照顾。2014年9月9日,画川社区居委会指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石**的监护人。对于该指定,申请人不服,应当由被申请人担任石某某的监护人。目前,申请人经检查发现自身患上严重疾病,没有能力履行调解书确认的相应义务,应当由其他有法定监护义务的被申请人承担监护人的职责。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三个被申请人为石某某的监护人,后原告变更申请,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石某某为石某某的监护人。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共同辩称,我们知道申请人目前身体不好,得了癌症,已经无法作为石**的监护人,可以由我们作为石**的监护人,但是又考虑到共同作为监护人责任不明确,所以经商量之后,决定由石某某作为监护人。

第三人共同辩称,我们没有监护义务,此案件与我们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石*某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石*某、石*某、石*某系兄弟姐妹关系,石*某一直未婚,无子女。父亲于2007年去世,母亲于2012年去世。石*某自其15岁时就患有精神病,被申请人石*某于2011年为其办理了残疾证,中国**合会登记确定石*华为精神一级残疾,一直在治疗之中,之前一直由父母照顾,目前由被申请人石*某照顾,2014年9月9日经画**居委会指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共同为石*某的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残疾人证、监护人指定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既无配偶又无子女的精神病人,其父母已死亡的,应当在其兄弟姐妹中为其指定监护人。故本案中,申请人石某某作为被监护人的二哥申请确定监护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第十六条、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宝应县**居民委员会指定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为石某某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石某某为石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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