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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被告双方未到感情已经破裂的程度,为了小孩更××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与关怀,逐渐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10月1日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四年,且育有一子,家庭来之不易,应互谅互让,弥足珍惜。本院认为,双方因缺乏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而发生矛盾,在矛盾产生以后,双方应积极沟通,多为对方着想。况且孩子年幼,在生活和今后学业上需要双方倾注更多心血,为其营造美满的家庭环境,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码207401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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