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江苏**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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