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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宁浦检诉刑诉(2015)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被告人曹*及辩护人邓**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曹*饮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尚南京市浦口区江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大学路段时沿南京市浦口区江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大学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绿化带,造成乘车人周*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曹*主动报警并将周*送往医院救治。后民警在医院将曹*查获,并对其抽血备检。经鉴定,曹*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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