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卞家录与被上诉人卞**、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卞家录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卞家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卞家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4元,由上诉人卞家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