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卞**与被告卞**、倪*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卞家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卞家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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