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为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徐**从其承租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东路86号内六厅租赁的房屋中迁出;二、被执行人徐**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公司租金32750元,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徐**负担499元。逾期徐**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徐**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其银行无存款,名下所有的位于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镇悦民路9号1幢301室房产及其车辆本案已查封,因无法控制,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迁让,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