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孙*与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许*每月给付其子王某某抚养费1000元。调解生效后,许*自2014年1月至今未如期履行法律义务,孙*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间内暂缓履行义务,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建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