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司诉被告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2672.5元,由原**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原告江苏祥**限公司与被告**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明**、薛*与深圳华强**南通分公司、纪**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陈**、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范*与李**、李*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宇**限公司与无锡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丝**限公司与苏州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秦*因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物价局(下称省物价局)与被执行**土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花爱鸣与被执行人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