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祥**限公司与被告**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祥**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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