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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祥**限公司与被告**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祥**限公司与被告**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祥**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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