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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与江苏祥**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祥**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阚有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阚有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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