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秦*因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因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受理。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秦*借款8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之四倍计算,如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之四倍超过年息24%,则按年息24%计算,自200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2)白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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