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姚**与马**、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南京**限公司、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理局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陈**位于泰兴市鑫都小商品市场;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陈**位于泰兴市鑫都小商品市场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