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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爱*、唐**与泰州市**药经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唐**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唐二兽药经营部撤销协议、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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