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明**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明**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明**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为312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