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扬州**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景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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