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扬州中宝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宝应营业部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宝应营业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35元,减半收取671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分公司宝应营业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