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安邦**司江苏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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