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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钱*与被执行人孟**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1、双方确认孟**结欠钱*169631.63元,该款由孟**在2015年3月5日之前支付。如孟**在2015年3月4日之前给付的,孟**应当一并向钱*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孟**在2015年3月5日当天给付的,孟**应当一并向钱*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0元,由孟**承担。3、如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的,钱*可就欠款169631.63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并加上27000元违约金后的总额为标的申请法院对孟**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7#门面房;查封了孟**及其丈夫吴*共同共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前溪巷一区17号1室住房;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商业广场B座1217、1218住房。上述房产均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进行评估拍卖。执行中另查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钱*同意被执行人孟**于2015年5月5日前归还43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6年年底前全部还清余款。2、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卖了(法院已查封),一次性将结欠钱*的钱还清。3、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执行到位67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33001.63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钱*,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钱慧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钱慧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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