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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邬**、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邬**、邬**、江苏**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600元,减半收取为52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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