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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