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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家**模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钧诉被告**旺模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钧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旺模具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对被告**旺模具厂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旺模具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许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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