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钧诉被告**旺模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钧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旺模具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对被告**旺模具厂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旺模具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许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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