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管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张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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