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唐苏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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