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泰州**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泰州**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赵**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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