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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甲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甲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甲、被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许*乙,现已十七周岁。婚前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矛盾产生。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许*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有坚实的感情基础。2、被告有事都和原告商量处理,并无任性专横。3、原告因为有第三者,所以在生活中经常借故吵架等达到要离婚的目的,但是被告考虑到婚生子许*乙及几十年夫妻情分,不同意离婚。4、原、被告并无分居,只是被告偶尔住在宿舍,但经常回家居住。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许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引发家庭矛盾。许某某甲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来院涉诉。

庭审中,许某某甲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秦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多年,夫妻双方在长期的相处过程中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是两个不同个性的人的结合,和谐的家庭需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和体谅、相互信任和包容才能建立,如果双方能够认识到这些并为之付出努力,在今后生活中能够改正缺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某某甲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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