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礼**有限公司、扬州**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易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礼**有限公司、扬州**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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