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闵*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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