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张家港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张家港支行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张家港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苏**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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