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4年11月16日,原告跟随李**为被告李*拆除厂房。当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拆房过程中,由于厂房水泥棒断裂,原告从房顶跌落受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8372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主张在拆除厂房时因水泥棒断裂,从房顶跌落受伤,该厂房属于连云港**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刘**应向连云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非向被告李*个人主张权利。被告李*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