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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钢国际货**任公司、天津市**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春之鑫金**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中钢公司认为,本案系港口货物保管期间引发的纠纷,属于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明**司所在的南京长江沿线港区,属于武**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法院审理。

华**司认为,华**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中钢公司、明**司存在侵权行为,中钢公司、明**司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故请求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25日,春之**公司与华**司签订《铁矿买卖合同》,约定春之**公司向华**司购买铁矿,交货地点:明州港,同时华**司向春之**公司出具中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品质证书》。后春之**公司以中国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与华**司出具的《品质证书》不符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认为本案所涉货物存放在明**司,明**司受华**司、中**司指示向春之**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明**司存在过错,华**司、中**司疏于监管,存在过错,本案是典型的侵权案件。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受人因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将出卖人、运输人、保管人一并诉至法院而引发的侵权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几个被告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各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明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实质上的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需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查明确认。综上,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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