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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仲*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仲*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仲*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性格不和,双方一直争吵不休。在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后,感情也并没有好转。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原告虽对被告好言相劝,但被告都置之不理。现双方已经分居一段时间,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某、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仲*甲庭前递交答辩状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系自由恋爱。2.婚后生育两名子女,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希望原告慎重考虑。3.原、被告并无太大矛盾,生活过程中偶有小的摩擦,只要多沟通,还是能够和好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与被告仲*甲,于2010年农历四月十六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9日生女儿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2日生男孩仲*丙。双方感情初期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陆*于2014年11月份外出务工。期间,原告陆*于2015年9月18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陆*南离婚,分配子女抚养权,分割财产。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等证据证实,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需要磨合的过程,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互相尊重,慎重对待婚姻。特别是双方的孩子年龄尚小,需要稳定、健全的家庭才能健康成长,双方应尽快摒弃成见,多进行沟通和理解,努力化解矛盾。鉴于子女年幼,本院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陆*要求与被告仲*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陆*与被告仲*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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