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6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赵**与徐州浦**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华**限公司与宿迁**限公司、宿迁**限公司美明金属材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公**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继承、何**与王**、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邳州市支行与张委、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市诚信服装辅料加工厂与常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亚**限公司与江阴市**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钢国际货**任公司、天津市**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春之鑫金**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沛县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外**有限公司与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