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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与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6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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