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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侨鸿国**司南通分公司与江海**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侨鸿国**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江*名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南京侨鸿国**司南通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侨鸿国**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京侨**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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