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海军与南通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海军诉被告南通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狼**街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钱海军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9月10日向被告狼**街办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海军,被告狼**街办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海军诉称,原告钱海军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告狼**街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一、索要原告钱海军于2015年6月9日在被告狼**街办205马健办公室被抢的手机用于诉讼;二、复制被告狼**街办2015年6月9日11时至13时30分之间的大门及向北至一楼、二楼的监控视频(为原告钱海军到被告狼**街办及返回的视频)用于诉讼维权。三、如果不归还原告钱海军的手机和附件,则承担该手机的证据价值1200万元的国家赔偿。被告狼**街办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1.确认被告狼**街办在法定15日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狼**街办依原告钱海军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3.判令被告狼**街办承担拖延将原告钱海军的手机交给原告钱海军作为证据及毁灭手机内的证据资料价值1200万元赔偿给原告钱海军。4.诉讼费用由被告狼**街办承担。

原告钱海军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寄回执。

被告辩称

被告狼**街办辩称,被告狼**街办于2015年6月收到原告钱海军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因传达室疏漏未及时将该申请书移送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部门,导致被告狼**街办未能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被告狼**街办已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钱海军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原告钱海军。请求驳回原告钱海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狼**街办提供了狼山镇街道2015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钱海军向被告狼山镇街办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载明的请求事项为索要手机、监控视频、要求国家赔偿。从原告钱海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来分析,其请求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有着本质区别,该申请事项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要求相距甚远。原告钱海军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试图达到政府信息知情权之外的目的,基于该申请事项而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当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海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