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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白下区司**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买卖关系,亦无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依原告就被告原则向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南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北京瑞祥佳艺**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9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虽称与被上诉人无任何买卖关系,但该节事实有待案件实体审理时查明并作出处理,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不宜理涉。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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