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杨**、朱**、卢**、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杨**、朱**、卢**、陈**、翁**、陈**、苏**、曹**、李**、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杨**、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支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计算至2013年2月21日的利息41542.29元、罚息293.15元及2013年2月22日起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联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抵质押、保证)》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二、杨**、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律师费66437元。三、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杨**、朱**抵押的常熟**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3068、3069、3070、3071、3072、3073、3074、3075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卢**、陈**、翁**、陈**、苏**、曹**、李**、卢**对本案中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1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诉讼费合计37317元,由杨**、朱**共同负担,卢**、陈**、翁**、陈**、苏**、曹**、李**、卢**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2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并在江苏**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杨**、朱**抵押的常熟**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3068、3069、3070、3071、3072、3073、3074、3075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暂不宜处置;而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卢**、陈**、翁**、陈**、李**、卢**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查询到相关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朱**在平阳县城乡建设档案室未查询到相关的房产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945589.44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理,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第04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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