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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盐城市**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广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告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并没有为绿地地产集团盐城**限公司更换过广告画面。虽然2011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合同》,但2011年4月底就完成了,之后绿地公司从来没有委托过上诉人更换画面;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在案发高炮受伤;一审分配举证责任不当,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已过。请求二审重新作出公正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从绿地地产集团盐城**限公司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上诉人因更换广告画面受伤后,一直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2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盐城市**媒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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