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栾加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栾**、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