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栾**、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依法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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