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弘**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弘**限公司(以下称弘**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3063.56元及公摊水电费587.30元,合计3650.8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胡**及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公司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陈*作为南京市浦口区星火南路2号创翼园12幢一单元1302室业主,拖欠原告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的物业费3063.56元及公摊水电费587.30元,合计3650.86元。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弘**限公司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3650.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