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弘**限公司与被告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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