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弘**限公司与被告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弘**限公司与被告叶*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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