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刘**、无锡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刘**、无锡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顺**司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2980元。本院已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顺**司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刘**、顺**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孟**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刘**、顺**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刘**、顺**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孟**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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