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无锡市锡**村民委员会、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开诉被执行人无锡市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村委)、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民初第0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虞**应给付陈*开工程款664,34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8,748元;张**村委应给付陈*开工程款245,444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6927元。因虞**、张**村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虞**、张**村委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与张**村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村委分期给付陈**252371元;张**村委已按约支付5万元。陈**与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虞**应给付陈**工程款664,34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8,748元,双方商定以35万元结算;虞**于2016年、2017年、2018年每年1月20日前分别给付12万元、10万元、13万元结清;如虞**未按期履行的,则恢复原判决书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江苏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虞**、张**村委账户无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虞**、张**村委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虞**、张**村委无房产登记信息。

经向土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虞**、张**村委名下无土地使用权。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虞**、张**村委未有对外投资。

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虞**无住房公积金。

另,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虞**、张**村委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综上,本案虞**应给付的683,095元及执行费9300元暂未执行到位;张**村委尚余202,371元暂未执行到位,张**村委负担的执行费370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陈**通报后,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虞**、张**村委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虞**、张**村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不能提供虞**、张**村委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民初第0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虞**、张**村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虞**、张**村委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