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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仿与连云港市云**西山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仿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云**西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委会)及一审第三人中国联合**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江*仿申请再审称:江*仿与西**委会签订每年土地租金2000元的《协议书》虽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西**委会隐瞒联通分公司给付其6000元租金的情况下作出的,若江*仿知道实情,不会签订《协议书》,故西**委会构成欺诈。承包土地收入均是承包户的,全村其他人家都享有承包地的收入,现单侵占江*仿的承包地收入,侵害了江*仿的利益。综上,一、二审判决驳回江*仿的诉讼请求错误。江*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西**委会提交意见称,江*仿与西**委会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西**委会不存在隐瞒或欺诈等行为,且《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江*仿要求变更《协议书》没有法定理由。若江*仿认为150平方米土地的每年租金2000元太少或其利益受到损害,可将该土地退还给村集体,村里可调整同等面积或双倍面积的土地给江*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西**委会收取的租金是第三方对所租用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补偿,依法应归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对该款项享有自治权或决定权。西**委会提交给法院的西**委会与第二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签订的协议书以及租金分配发放表可以充分证实,西**委会已将4000元租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发放给土地所在村民小组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租金的发放已实施两年之久,江*仿是明知的,江*仿对本组亲兄长领取分配租金也清楚,只是江*仿未在租金分配发放表上签字就称不知情,这是不客观和不真实的。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江*仿的再审申请。

一审第三人联*分公司提交意见称,联*分公司虽然只占用100平方米土地建基站,但基站建设可能会对周围土地水系、采光以及机械使用有影响。联*分公司与西**委会签订的《江苏联*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江*仿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江*仿主张签订《协议书》时西**委会存在欺诈,对该主张其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西**委会与江*仿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早于西**委会与联**公司签订《江苏联*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的时间。《协议书》约定的是西**委会与江*仿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土地租金数额约定西**委会每年给付**仿2000元,未涉及联**公司每年给付西**委会租金的数额,江*仿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西**委会在签订《协议书》时曾告知联**公司给付西**委会的租金即为2000元。因此,江*仿关于西**委会在签订《协议书》时隐瞒了联**公司每年给付6000元土地租金的事项,存在欺诈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了《协议书》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江*仿要求变更《协议书》中租金数额以及西**委会退还其8000元租金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江*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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