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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分别予以退还(陈**预交1690元、王**预交17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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