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市**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5.00元,减半收取1,852.50元,由原告无锡市**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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