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王**、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王**、汪**、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王**、汪**、五**司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汪**、五**司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280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汪**、五**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汪**、五**司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东北塘支行扣划被执行人五**司银行存款398400元、中国**分行扣划被执行人五**司银行存款15000元,合计413400元。本院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王**、汪**、五**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汪**有公积金存款。

本院经向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汪**名下有坐落于惠山区XXXX(所有权证号为XXXX)房产一套,本院已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由本院(2014)锡法诉保字第0146号民事裁定书首封,本案暂无处置权。对于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失效前(轮候查封的生、失效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另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汪**、五**司名下有其他房屋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五**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辆具体下落,故本院暂时无法处置。同时,本院特别告知,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另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汪**、五**司有其他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市场监管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五**司设立有法人独资公司或在其它公司中占有股份,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汪**设立有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法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五**司经营地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五**司已实际停止经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王**、汪**居住地调查,未找到各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王**、汪**、五**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现金413400元,尚余363388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42873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邵**进行了通报,邵**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汪**、五**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邵**表示不申请强制审计及悬赏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邵**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王**、汪**、五**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汪**、五**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亦无法提供王**、汪**、五**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汪**、五**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王**、汪**、五**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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