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姜成进、江苏名**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成进、江苏名**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对被告姜成进、江苏名**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