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以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财**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财**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财**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为1418元,由上诉人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