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以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财**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财**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财**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为1418元,由上诉人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